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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從2022年審結的3468件案件中,精選61個典型案例,提煉出75條裁判要旨?!?/strong>
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從2022年審結的3468件案件中,精選61個典型案例,提煉75條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現予發布,供社會各界研究和參考。
一、專利行政案件
1.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382號
【裁判要旨】判斷一項涉及商業方法的解決方案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方案,應當整體考慮權利要求限定的全部內容,從方案所解決的是否是技術問題、方案是否通過實現特定技術效果來解決問題、方案中手段的集合是依靠自然規律還是人為設定的規則獲得足以解決問題的效果等方面綜合評估。
2.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新增專利申請文件隱含公開內容的修改超范圍判斷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440號
【裁判要旨】專利授權程序中,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時,增加的內容在原專利申請文件中雖未予明確記載,但已為原專利申請文件隱含公開,則該修改不違反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得到允許。
3.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判斷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987號
【裁判要旨】判斷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需要結合說明書中記載的發明目的等內容,基于對權利要求的合理解釋得出結論。只有當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合理解釋后,仍認為其不能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才能認定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4.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取
【案號】(2019)最高法知行終235號
【裁判要旨】選取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核心考慮因素是,該現有技術與發明創造是否針對相同或者近似的技術問題、擁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術目標;優選考慮因素是,該現有技術與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是否足夠接近。關于技術方案是否接近的判斷,一般可以考慮發明構思、技術手段等因素。其中技術手段的近似度可以主要考慮現有技術公開技術特征的數量。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特定現有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獲得發明創造的合理成功預期,通常并非確定本專利最接近現有技術的要件因素或者優選因素。
5.“合理的成功預期”在專利創造性判斷中的考量
【案號】(2019)最高法知行終235號
【裁判要旨】“合理的成功預期”可以作為判斷發明創造是否顯而易見時的考慮因素。綜合考慮專利申請日的現有技術狀況、技術演進特點、創新模式及條件、平均創新成本、整體創新成功率等,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嘗試從最接近現有技術出發并合理預期能夠獲得專利技術方案的,可以認定該專利技術方案不具備創造性?!昂侠淼某晒︻A期”僅要求達到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有“嘗試的必要”的程度,不需要具有“成功的確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蓋然性”。
6.發明構思差異對改進動機及技術啟示的影響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316號
【裁判要旨】在采用“三步法”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備創造性的過程中,判斷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會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產生改進動機以及是否有將作為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相結合的技術啟示時,如果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之間在發明構思上存在明顯差異,則通??梢哉J定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有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得到本發明的動機;如果作為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之間在發明構思上存在明顯差異,則通??梢哉J定現有技術不存在將上述對比文件結合以得到本發明的技術啟示。
7.新穎性寬限期的適用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588號
【裁判要旨】專利法關于新穎性寬限期中的“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規定,核心在于他人違背申請人意愿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具體判斷時,可以綜合考慮申請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即申請人主觀上是否愿意公開或者是否放任公開行為的發生,客觀上是否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使其發明創造不易被公眾所知曉。他人違反明示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根據社會觀念、商業習慣所應承擔的默示保密義務,擅自公開發明創造內容的,構成違背申請人意愿,屬于“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
8.具有一定缺陷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實用性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68號
【裁判要旨】實用性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但不要求其毫無缺陷;只要存在的缺陷沒有嚴重到使有關技術方案無法實施或者無法實現其發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僅以此為由否認該技術方案具備實用性。
9.零部件外觀設計一般消費者的判斷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464號
【裁判要旨】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通常包括在產品交易、使用過程中能夠觀察到或者會關注產品外觀的人。如果產品的功能和用途決定了其只能被作為組裝產品的部件使用,該組裝產品的最終用戶在正常使用組裝產品的過程中無法觀察到部件的外觀設計,則一般消費者主要包括該部件的直接購買者、安裝者。
10.兼具功能性和美觀性的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464號
【裁判要旨】當產品某個部位的設計非為功能唯一限定時,該部位設計對于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取決于一般消費者對其關注主要出于功能考慮還是美感考慮。如果一般消費者在產品正常使用時對該部位的關注主要出于相關功能而非視覺美感的考慮,則可以認定該部位的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難以產生顯著影響。
11.專利權期限屆滿通知的可訴性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54號
【裁判要旨】國家知識產權局基于專利權已因權利期限屆滿而終止的既定法律事實作出的專利權終止通知,并未對專利權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也未實際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一般屬于不可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
12.許諾銷售行為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451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人銷售產品的意思表示內容明確、具體時,即可以認定其存在專利法所規定的許諾銷售行為;該意思表示缺少有關價格、供貨量以及產品批號等可能影響合同成立的內容,并不影響對許諾銷售行為的認定。
13.針對不確定第三人的許諾銷售行為不屬于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451號
【裁判要旨】專利法關于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的侵權例外僅適用于為了獲得仿制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實施專利的行為人以及為前述行為人獲得行政審批而實施專利的行為人。后一主體以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為由提出抗辯時,應當以前一主體的實際存在為前提和條件。后一主體針對不確定的第三人而非實際存在且已與其建立特定交易聯系的前一主體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不具備適用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侵權例外的前提和條件。
二、專利民事案件
14.說明書中技術用語特別界定和具體實施方式的區分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580號
【裁判要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需要準確識別說明書記載的相關內容屬于對權利要求用語的特別界定還是該權利要求的具體實施方式。說明書對此有明確表述的,以其表述為準;沒有明確表述的,應當綜合考量發明目的、發明構思、相關用語所屬權利要求意圖保護的技術方案等因素,從整體上予以考量。
15.權利要求解釋中外部證據使用規則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580號
【裁判要旨】說明書對于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術語沒有作出特別界定的,應當首先按照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該技術術語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技術術語的通常理解,可以結合有關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等公知常識性證據,并可優選與涉案專利技術所屬領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證據予以確定。
16.主題名稱對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定作用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469號
【裁判要旨】專利主題名稱本身構成或隱含了具體技術特征,或者系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的區別所在的,其對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實質限定作用。
17.背景技術、發明目的在等同侵權判斷中的考量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860號
【裁判要旨】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完整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后認為,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項背景技術的技術缺陷,且其系以摒棄該背景技術方案的方式來克服該技術缺陷,則不應再通過認定等同侵權將含有該技術缺陷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18.同日申請的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的銜接保護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738號
【裁判要旨】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于同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為取得發明專利授權而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其就他人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日至發明專利授權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可以循以下途徑請求救濟:一是對于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日至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可以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請求救濟;二是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可選擇以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或者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請求救濟。
19.被訴侵權產品制造者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784、1840號
【裁判要旨】侵害專利權糾紛中,被訴侵權產品上標識有真實且指向明確的經營主體信息(企業名稱、企業地址、銷售熱線、注冊商標等),被訴侵權人不能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的,可以認定該標識指向的經營主體構成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
20.涉及多物理實體的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判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817號
【裁判要旨】專利侵權判定中所謂的“全面覆蓋原則”,是指同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應當覆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而不必然要求同一主體的行為覆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對于需借助多個物理實體才能完成的通信領域的多主體實施的方法專利而言,不應因為任何一方制造者未完整實施專利技術方案而使其都得以免除侵權責任。關于制造者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認定,仍然應當判斷該制造者是否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且該行為或者行為結果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全面覆蓋起到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
21.專利默示許可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39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人主動向被訴侵權人提供并意圖使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但未披露其專利權,直至被訴侵權人實施完畢方才請求侵權救濟,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已獲得專利權人默示許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22.現有技術抗辯基礎事實的合法性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568號
【裁判要旨】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益。被訴侵權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違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義務公開專利技術方案,被訴侵權人依據該非法公開的事實狀態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合法來源抗辯的適用對象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434號
【裁判要旨】合法來源抗辯的適用對象限于專利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許諾銷售者、銷售者,具體包括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專利侵權產品的情形,原則上不包括使用專利方法的情形。
24.“三無產品”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138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產品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標識,可以作為認定銷售商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重要考量因素。
25.使用租賃產品的合法來源抗辯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118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使用者能夠證明其使用的侵權產品系付費租賃而來,租賃價格合理且符合商業慣例,專利權利人未進一步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的,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使用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26.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93號
【裁判要旨】是否守法規范經營和謹慎理性交易可以作為合法來源抗辯主觀要件審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使用者曾向權利人購買使用涉案技術制造的產品并且依約負有相關技術保密義務,后又于專利授權后以明顯低于權利人專利產品售價的價格向他人購買相同產品的,其對產品的權利瑕疵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使用者不能證明其已履行上述注意義務的,對其合法來源抗辯可不予支持。
27.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中的禁令救濟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817號
【裁判要旨】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斷是否判令停止侵害時,除考慮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外,還可以考慮涉案專利的性質、當事人的過錯、涉案專利權的權利狀態和判令附條件停止侵害的必要性,以及專利權人的利益保障方式等因素。當涉案專利在性質上屬于實施強制性標準所無法避開的必要專利時,判令被訴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應當更為審慎,更應重點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失衡、損害賠償是否能夠充分彌補專利權人損失、停止侵害是否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
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停止侵害判決附加條件。如,在判令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停止侵害的同時,可以給予其修改技術方案的合理寬限期,或者可以明確其停止侵害的義務至其實際支付充分的損害賠償或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費時止。
28.侵害零部件產品專利損害賠償計算基礎的選擇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589號
【裁判要旨】侵害零部件產品專利權的損害賠償計算基礎,可以根據產品零部件與使用該零部件的產品整體的銷售模式、零部件對于產品整體利潤的貢獻程度、零部件與產品整體是否存在協同效應、產品整體是否存在多項專利技術方案以及相關的價格、銷量、利潤等數據的可獲得性等因素,選擇確定以零部件或者該零部件所屬的產品整體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礎。若有關侵權零部件產品為耗材且通常向終端用戶單獨銷售,在產品整體中的功能和作用相對獨立、與產品其他部件的協同作用不顯著,銷售價格、銷售數量、利潤率等證據較為充分的,宜選擇零部件產品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礎。
29.侵權人對外宣稱的經營業績可以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依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6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利人主張以侵權人對外宣傳的經營規模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侵權人抗辯該經營規模屬于夸大宣傳、并非經營實績,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侵權經營規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對外宣傳的經營規模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
30.侵權和解后再次銷售相同侵權產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871號
【裁判要旨】侵權人與專利權利人就有關銷售侵權產品行為的糾紛達成和解后,再次銷售相同侵權產品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專利權利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并主張參照在先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作為計算基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31.專利權人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屬于專利侵權案件中的維權合理開支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165號
【裁判要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專利權人請求將涉案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產生的費用列為維權合理開支的,一般不予支持。
32.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仍可判令使用者負擔維權合理開支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406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利人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侵權產品使用者負擔維權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視情予以支持。該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侵權使用者與其他侵權行為實施者同為被告時,維權合理開支的分擔可以綜合考慮其各自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與專利權利人維權行為的因果關系或者關聯程度、對專利權利人維權行為的順利開展是否造成阻礙、是否導致維權費用增加等因素來確定。
33.專利無效后對調解書已履行部分顯失公平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986號
【裁判要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已經支付的專利許可使用費與許可使用費總額之比,明顯高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的許可期間與整個許可期限之比,當事人以不予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34.專利侵權訴訟中的非法證據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22號
【裁判要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主張專利權利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以違法方式取證的,可以結合專利權利人是否并無其他更為合適的取證途徑、證據是否存在可能滅失的緊急情況、證據是否屬于專利權救濟的關鍵證據、他人權益因取證行為的受損是否明顯小于專利權利人因取證行為的獲益等因素綜合判斷。
35.專利權穩定性存疑時可引導當事人作出未來利益補償承諾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24號
【裁判要旨】專利侵權案件中涉案專利權穩定性存疑或者有爭議時,人民法院可以視情采取繼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中止訴訟、裁定駁回起訴等不同處理方式,具體處理方式的選擇主要取決于人民法院對涉案專利權穩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斷。為有效促進專利侵權糾紛解決,人民法院可以積極引導和鼓勵專利侵權案件當事人基于公平與誠信之考慮,自愿作出雙方雙向或者單方單向的利益補償承諾或者聲明,即:專利權利人可以承諾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則放棄依據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享有的不予執行回轉利益;被訴侵權人可以承諾如專利權經確權程序被維持有效則賠償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利息。當事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諾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之作為專利侵權案件后續審理程序處理方式選擇的重要考量因素。
36.假冒專利行為的侵權定性及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380號
【裁判要旨】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侵害專利權行為雖然均屬于與專利相關的侵權行為,但其侵權行為樣態、所侵害的法益、責任承擔方式均有所不同。單純假冒他人專利而未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不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侵害專利權行為,有關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應當適用民法典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
37.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的審理范圍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696號
【裁判要旨】確認不侵害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專利權利人明確其侵權警告所主張的具體權利要求;專利權利人主張多個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對原告實施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每項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予以審理。原告以實施現有技術為由請求確認不侵害涉案專利權的,人民法院還應當對爭議技術方案是否屬于現有技術予以審理。
38.確認不侵權之訴中“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460號
【裁判要旨】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所謂“合理期限”應當根據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及性質、案件具體情況,充分考量侵權行為證據發現的難易程度和訴訟準備所需合理時間等予以確定;所謂“訴訟”包括可以實質解決雙方爭議、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狀態的各種類型訴訟,如侵權訴訟、確權訴訟等。
39.權屬爭議期間登記的PCT申請人的善良管理義務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30號
【裁判要旨】PCT申請權權屬爭議期間,登記的PCT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善良管理義務,致使PCT申請效力終止的,應當對實際權利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實際權利人亦有過錯的,可以酌減賠償數額。
40.職務發明創造權屬糾紛中發明人確認之訴和權屬之訴的并案審理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146號
【裁判要旨】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的原告同時提出確認發明人之訴,有關發明人均參與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案中一并審理,也可以分立兩案但作合并審理。
41.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支付主體的確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172號
【裁判要旨】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義務。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請求支付獎勵、報酬的權利,不應當因用人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處分而受到損害。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義務。
42.仿制藥申請人4.2類聲明與藥品專利權利要求的對應性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
【裁判要旨】仿制藥申請人依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作出其申請的仿制藥技術方案不落入被仿制藥品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聲明的,原則上應當針對被仿制藥品所對應的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作出聲明,以保證聲明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公開了被仿制藥品所對應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時,仿制藥申請人應當針對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獨立權利要求作出聲明。
43.藥品專利鏈接訴訟中確定仿制藥技術方案的依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
【裁判要旨】在藥品專利鏈接訴訟中,判斷仿制藥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原則上應當以仿制藥申請人的申報資料為依據進行比對評判;仿制藥申請人實際實施的技術方案與申報資料是否相同,一般不屬于藥品專利鏈接訴訟的審查范圍。
44.藥品專利鏈接訴訟參照適用“先行裁駁、另行起訴”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177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利人提起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之訴后,涉案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但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審查決定尚未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三、植物新品種案件
45.審批機關未保存標準樣品的無性繁殖授權品種保護范圍的確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782號
【裁判要旨】對于以無性繁殖方式擴繁的果樹作物,授予植物新品種權時審批機關并未保存其標準樣品的,品種權授權審查過程中作為授權機關現場考察對象的母樹,以及該母樹以無性繁殖方式擴繁所得的其他個體,均可以作為確定授權品種保護范圍的繁殖材料。
46.雜交玉米品種與其親本品種的親子關系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3號
【裁判要旨】在玉米育種生產實踐中,使用不同的親本通過雜交選育相同或者極近似品種的幾率通常很小。如果品種權人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的雜交種與使用授權品種作為父本或者母本雜交選育的雜交種構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極近似品種,可以初步推定被訴侵權的雜交種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的可能性較大。
47.植物新品種特異性判斷中已知品種的確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453號
【裁判要旨】在植物新品種特異性判斷中,確定在先的已知品種的目的是固定比對對象,即比較該申請品種與遞交申請日以前的已知品種是否存在明顯的性狀區別。因此,特異性判斷中的已知品種,不能是申請授權品種自身。與特異性的判斷標準不同,新穎性判斷則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品種自身作為考察對象,判斷其銷售推廣時間是否已超規定時間。
48.銷售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生產的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判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3號
【裁判要旨】未經許可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作為父本或者母本生產其他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生產者銷售其生產所得繁殖材料的行為,系其侵權生產行為的自然延伸,勢必導致侵權生產行為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品種權人請求判令侵權生產者停止銷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品種權人能夠證明生產者之外的銷售者明知所售繁殖材料系由他人未經許可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作為父本或者母本生產所得,請求判令其停止銷售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銷售者構成幫助侵權,判令其停止銷售。
49.種植無性繁殖授權品種行為的侵權判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435號
【裁判要旨】品種權人主張種植無性繁殖授權品種的行為構成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被訴侵權人的主體性質、行為目的、規模、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等因素作出判斷。被訴侵權人以育種、育苗為業,種植種苗并實施了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可以認定其種植行為系為獲取商業利益而非出于私人的非商業目的,該種植行為構成生產、繁殖行為。
50.品種權人請求以許可使用費代替停止侵害的處理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11號
【裁判要旨】多年生果樹品種權人請求以給付許可使用費代替停止侵害的,既有利于避免資源浪費,又有利于實現果樹種植的經濟效益,應予肯定和鼓勵。在確定許可使用費時,一般可以考慮同時期的可比許可使用費情況,妥善平衡品種權人合法權益和種植者合理預期利益。
51.雜交品種親本植物新品種權對侵權獲利的貢獻率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783、789號
【裁判要旨】未經許可重復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其他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獲利計算,應當考慮授權品種對于侵權利潤的貢獻率。親本均為授權品種的,貢獻率一般可以平均分配;部分親本為授權品種,其他親本不受品種權保護的,授權品種的貢獻率可以視情酌定為100%。
52.侵權繁殖材料滅活處理后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105號
【裁判要旨】責令采取滅活措施與賠償損失均為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二者并非排斥適用的關系。侵權繁殖材料被滅活處理,在效果上能夠減少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但生產侵權繁殖材料的行為本身即已構成對品種權的侵害,勢必會擠占品種權人的市場空間,即便侵權繁殖材料因被滅活處理最終沒有流入市場,也不意味著品種權人沒有因其市場被擠占而遭受損失,侵權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技術秘密案件
53.雜交種的親本構成商業秘密保護的對象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47號
【裁判要旨】作物育種過程中形成的育種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等,不同于自然界發現的植物材料,是育種者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承載有育種者對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選擇馴化或者對已有品種的性狀進行選擇而形成的特定遺傳基因,該育種材料具有技術信息和載體實物兼而有之的特點,且二者不可分離。通過育種創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
54.以圖紙作為技術秘密載體時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526號
【裁判要旨】圖紙可以作為技術秘密的載體,依據圖紙可以確定其主張的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范圍。權利人既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于技術秘密,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簡單以原告未明確圖紙中的哪些具體信息屬于技術秘密為由而裁定駁回起訴。
55.作為技術秘密保護的技術方案的認定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889號
【裁判要旨】當權利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是技術方案時,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術文件中記載的完整技術方案,也可以是在圖紙、工藝規程、質量標準、操作指南、實驗數據等多份不同技術文件中記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的基礎上加以合理總結、概括與提煉的技術方案。
56.育種材料保密性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47號
【裁判要旨】育種材料生長依賴土壤、水分、空氣和陽光,需要田間管理,權利人對于育種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難以做到萬無一失。有關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慮育種材料自身的特點,應當以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為宜。制訂保密制度、簽署保密協議、禁止對外擴散、對繁殖材料以代號稱之等,在合適情況下均可構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57.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的三種主要情形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裁判要旨】從主觀過錯角度,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合實施的行為,即數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具備其一,即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58.技術秘密侵權案中共同故意侵權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裁判要旨】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不以各參與者事前共謀、事后協同行動為限,各參與者彼此之間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作,亦可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各被訴侵權人具有侵害技術秘密的意思聯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各自先后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形成完整的技術秘密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分工協作的,屬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應當判令各被訴侵權人對全部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59.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制造者的停止銷售責任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裁判要旨】當制造者使用的技術秘密為制造特定產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且該產品為使用該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時,因其銷售該產品的行為顯屬同一侵權主體實施制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結果,權利人主張該制造者停止銷售使用該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60.技術秘密侵權人銷毀技術秘密載體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裁判要旨】在權利人證明相應技術秘密載體存在的情況下,對權利人提出的要求侵權人銷毀持有的技術秘密載體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載體的性質、技術秘密的內容等情況對侵權人銷毀其持有的技術秘密載體的具體方式以及履行期予以指明。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既是承載技術秘密的重要載體,也是侵權人可能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重要工具,銷毀承載有該技術秘密的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既是停止侵害的應有之義,亦可有效預防侵權人繼續使用其上所承載的技術秘密以及在該生產系統上使用該技術秘密中的生產工藝。銷毀有關設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61.侵害技術秘密賠償約定的認定與處理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687號
【裁判要旨】技術秘密權利人與職工經協商在保守商業秘密條款中就侵權責任的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計算作出的約定,屬于雙方就未來可能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達成的事前約定,人民法院在確定侵害技術秘密賠償數額時可以將之作為重要參考。
62.技術秘密侵權損害賠償確定中的商業機會因素考量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363號
【裁判要旨】對于侵權人存在明顯過錯且根據在案證據能夠認定或者根據具體案情可以推定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直接決定了侵權人商業機會的獲得或者權利人商業機會的喪失的,原則上可以將侵權人的全部獲利作為侵權獲利。
五、壟斷案件
63.因專利侵權糾紛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反壟斷審查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298號
【裁判要旨】因專利侵權糾紛達成的和解協議,如與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缺乏實質關聯,所涉產品超出涉嫌侵權的產品范圍,其核心并不在于保護和行使專利權,而是以行使專利權為掩護,實際上追求分割銷售市場、限制商品生產和銷售數量、固定價格等效果的,可以認定為橫向壟斷協議。
64.反壟斷行政處罰決定在后繼民事賠償訴訟中的證明力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
【裁判要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未被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原告在相關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據此主張該壟斷行為成立的,無需再行舉證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65.存量住房買賣經紀服務相關市場的認定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463號
【裁判要旨】基于在競爭主體、服務對象和內容、傭金收取方式、行業規范要求等方面存在明顯不同,無論從需求替代還是從供給替代的角度分析,對于存量住房買賣經紀服務相關市場而言,存量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存量非住房買賣經紀服務、新建住房買賣經紀服務、存量房買賣自行成交等,一般對其不構成緊密替代。
66.中介服務市場份額的評價指標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463號
【裁判要旨】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可以根據被訴壟斷行為發生時經營者一定時期內的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金額、交易數量、生產能力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中所占的比例確定。就中介服務市場而言,經營者實際撮合交易的數量,及其所掌握的潛在交易者信息,一般是評價其市場力量的恰當指標。經營者本身的機構規模、雇員數量等僅僅能夠反映其服務規模,可以作為經營者財力和技術條件等的考量指標,但原則上不宜直接作為市場份額的評價指標。
67.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29號
【裁判要旨】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存在一致性市場行為,且存在排除、限制競爭共謀的,可以推定其實施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協同行為,但經營者能夠對一致性市場行為作出合理解釋,證明其系根據市場和競爭狀況獨立作出有關市場行為的除外。
68.共同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中行為一致性的考量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977號
【裁判要旨】認定共同市場支配地位時,除考察市場份額外,還應當考察多個經營者是否就相關商品或者服務采取相同行為,體現出行為一致性。
69.體育賽事商業權利獨家授權的反壟斷審查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790號
【裁判要旨】體育賽事組織者基于其組織賽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的獨家經營賽事資源的民事權利所呈現的獨家性和排他性屬于權利自身的內在屬性。由該權利內在的排他屬性所形成的“壟斷狀態”本身,并非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的對象。體育賽事組織者行使其獨家經營賽事資源的權利時進行公開招標投標,其他經營者據此取得該獨家經營的授權,實質上是公平競爭的結果,原則上不宜認定該經營權的獨家授予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70.公用事業經營者隱性限定交易行為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395號
【裁判要旨】反壟斷法上的限定交易行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隱含的、間接的。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為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經營者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對于市場競爭可以施加更大的影響,其在相關交易中只推薦特定交易對象或者只公開特定交易對象的信息,交易相對人基于上述情勢難以自由選擇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的,通??梢猿醪秸J定其實質上實施了限定交易行為。
71.限定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縱向壟斷協議的損害賠償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
【裁判要旨】消費者因經營者達成并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縱向壟斷協議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賠償金額一般可以以經營者之間限定的最低轉售價格與競爭價格之間的差額為依據計算。
72.限定交易行為造成損失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395號
【裁判要旨】當事人主張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的,應當證明限定交易情形下的實際價格高于正常競爭條件下的合理交易價格的差額。當事人未能舉證證明上述差額,亦未能提出具體差額計算方法,或者不存在或難以確定可供對比的合理交易價格,導致具體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酌定賠償數額。
73.反壟斷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020號
【裁判要旨】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有效配置資源,保護和促進競爭。其對消費者的保護著眼于競爭行為是否損害了保障消費者福利的競爭機制,既不以某一行為是否為消費者所滿意作為判斷標準,也不刻意保護某一具體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認為因經營者銷售相關商品違反價格法等相關規定,損害其消費者權益的,原則上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其他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74.反壟斷法罰款規定中“上一年度銷售額”中“上一年度”的確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29號
【裁判要旨】反壟斷法罰款規定中“上一年度銷售額”中的“上一年度”,通常指反壟斷執法機構啟動調查時的上一個會計年度;壟斷行為在啟動調查時已經停止的,“上一年度”則通常為壟斷行為停止時的上一個會計年度;如果壟斷行為實施后于當年內停止,則壟斷行為實施的會計年度可以作為該“上一年度”。即,原則上“上一年度”應當確定為與作出處罰時在時間上最接近、事實上最關聯的違法行為存在年度。
六、訴訟程序
75.訴訟過程中對專門性問題是否需要進行鑒定的考量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裁判要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并不必然啟動鑒定程序,人民法院仍應當根據對相關事實的認定需要作出是否啟動鑒定程序的決定。對此一般應當著重從以下四方面予以審查:一是關聯性,即申請鑒定的事項與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實是否具有關聯;二是必要性,即是否必須通過特殊技術手段或者專門方法才能查明相應的專門性問題,是否已經通過其他的舉證、質證手段仍然對專門性問題無法查明;三是可行性,即對于待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是否有較為權威的鑒定方法和相應有資質的鑒定人,是否有明確充分的鑒定材料;四是正當性,即鑒定申請的提出是否遵循了相應的民事訴訟規則,在啟動鑒定之前是否已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以確保程序上的正當性。
(特別說明:除個別案件裁判文書因當事人主張涉及其商業秘密等需作進一步審核處理外,有關案件裁判文書均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公開。)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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